江汉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余珺发布时间:2019-09-18浏览次数:1968


江汉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汉大学校园。

第三条  学校校园内实行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一切机动车应礼让行人。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校园内一切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全校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立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根据交通实际情况制定道路通行优化方案,参与制定校园交通整体规划;

(三)负责完善校内交通安全设施;

(四)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负责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措施;

(五)负责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交通安全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置;

(六)协调学校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他交通问题;

(七)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八)负责在特殊情况下、大型活动期间对校园交通采取管制及疏导措施。

(九)负责其他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指导,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及管理

第八条  根据校园整体交通规划逐步建设完善校园道路交通体系和配套交通设施。

第九条  根据校内道路情况,设置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并保证其连续性;校内重点区域道路可限制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通行,设置行人专用通道。

第十条  校内道路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标准,确保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一条  结合交通实际情况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信号灯、视频监控、交通标线、交通标志、隔离框(栏)、测速装置、减速板、凸面镜、警示灯等;通过校园110指挥中心,实时监控校园交通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遮挡、占(借)用校内交通设施。设置宣传橱窗、管线,种植植物及安装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视距、遮拦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道路上的树木、电线杆、电线或传媒线路、标志等是否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阻碍交通安全的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最大限度地发掘校内机动车停车资源,并规范校园停车。

第十五条  学校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位的使用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拆除、占用道路停车位。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应事先报保卫处,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等情况,须先报保卫处,经同意后方可移动。

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施工围挡、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时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  对在校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提前通告

第十八条  定期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检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条  行人禁止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禁止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使用运动器械、运传球,不得嬉闹推搡及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专用道上通行,无非机动车专用道的应靠右侧路边通行。非机动车在通过校门时,应推行进入校园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急转猛拐,禁止骑车打手机和双手脱把,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等行为。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提倡绿色出行方式,同时对共享单车准入、停放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醉酒后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擅自改装影响行驶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如加装电瓶、加大电机功率、加装音响、安装遮阳伞等)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应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特定时期、特定时段对进校车辆进行登记、检查后准入校园根据交通管理实际可对社会车辆实施特定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或转弯时,必须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夜间行驶或通过危险路段时,必须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在停车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准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车及教职工私家车在获得授权后免费通行、停放,社会车辆、非授权车辆、协议授权车辆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缴纳校园资源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消防、军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运钞、殡仪、水电气工程抢救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可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车辆授权进行审验及管理,每年审验一次,职工授权车辆不得超过限定数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统一管理机动车辆的停放,划定停车线,车辆规定地点停放,消防通道严禁停车。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并严禁驾驶人酒后在校园驾驶车辆。

第三十六条  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摩托车(警用或残疾人自用除外)、超标电动车及电动三轮车进入校园。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如车主隐藏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年检的车辆无证机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或残破、污损、漏液车辆尾气、噪音超标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六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在校园内超速行驶、违停、闯红灯、危险驾驶等行为实施档案记录,并进行处置,情节严重时将取消授权及拒绝进入校园,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对违规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置。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采取现场安全措施并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二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社会车辆,可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

第四十三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交通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校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首先应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拨打120(医疗教护)、122(交通事故)、110(报警求救),等候处理。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拍照取证。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简易处理类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四十七条  保卫处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责任人和肇事逃逸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