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校内机动车违章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根据《江汉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师生、严格管理”,遵循一切机动车应礼让行人,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保证道路交通规范有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公车使用部门应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提高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校内设立机动车违章曝光台,建立机动车违章处理系统,对各类机动车违章行为进行数据统计和存档。对相关处置有疑议的,车主可以申请查看相关录像或照片。
第六条 机动车因违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主接受处置时必须有书面承诺书。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机动车出入校园及校内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等日常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交通事故及违规违章行为。
第八条 机动车出现违规停放、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将按本办法对其进行处置。
第二章 车辆违章行驶处置
第九条 在校内无证或酒后、吸毒后驾驶车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授权教职工车辆及商户、协作单位车辆取消授权12个月,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停车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一)校内通行车辆超过限定时速20%(36公里/小时)以内的,测速系统电子屏显示超速信息,在出校门时予以警示教育,不录入违章处理系统。
(二)在一个审验周期(一年)内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37–45公里/小时),测速系统电子屏显示超速信息,向车主告知超速交通违规警告信息,录入违章处理系统,记录交通违规1次;交通违规达到2次,校内曝光,通报其所在部门,约谈车主;交通违规达到3次,授权教职工车辆取消授权资格1个月,商户、协作单位车辆取消授权3个月,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三)在一个审验周期内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46–60公里/小时),测速系统电子屏显示超速信息,录入违章处理系统,向车主告知超速交通违规警告信息,录入违章处理系统,校内曝光,通报其所在部门,约谈车主,记录交通违规1次;交通违规达到2次,授权教职工车辆取消2个月授权资格,商户、协作单位车辆取消授权6个月,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四)在一个审验周期内超过限定时速100%的(61公里/小时),属于危险驾驶,测速系统电子屏显示超速信息,录入违章处理系统,向车主告知严重超速交通违规警告信息、校内曝光,授权教职工车辆约谈所在单位领导,取消授权资格6个月,商户、协作单位车辆取消授权12个月,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不按交通标识、交通指示标牌、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强行闯红灯、不礼让行人、追逐竞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逆向行驶、专业车技训练以及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并行、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规行为,将处以警告和通报警示,车辆记入交通违规1次。交通违规达到2次,授权教职工车辆取消授权资格2个月,商户、协作单位车辆取消授权6个月,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对拒不服从管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授权车辆,视情节轻重采取校内曝光、通报其所在部门并约谈车主、取消1–12个月的授权资格等处置措施;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车辆违章停放处置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场和停车位顺向停放。在未明确划定停车泊位、非禁停的地点临时停车,应以不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为原则顺向停放。
第十三条 对在下列道路或地点违规停放的车辆,将采取记录违章、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校内曝光、清障拖移、取消授权、拒绝进入校园等处理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设有禁停标识的次干道和校门周边30米范围内停放车辆;
(二)在停车场的出入口、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人行道、广场、绿化带、校园绿道、消防栓及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三)在教学楼、办公楼、公寓楼、体育场馆、食堂等进出通道停放车辆;
(四)在有明显的禁停交通标识牌的路段停放车辆;
(五)在校医院门前周边道路和阻碍救护生命通道且不在停车位的车辆;
(六)现场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随意停放的车辆;
(七)在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车辆。
有以上情形之一,驾驶人不在场或在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授权教职工、商户、协作单位车辆在一个审验周期内,第一次违停将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第二次违停将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并电告本人,第三次违停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校内曝光,通报其所在部门,约谈车主并取消车辆授权1个月;在处罚期间违停1次,延长取消授权期1个月,以此类推。在3个月内累计违停达3次的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车主拒不配合管理及违章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遇到不可抗力、紧急公务或者有其他原因违反本办法的,可及时同保卫处联系,并书面说明理由,可酌情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第十六条 取消授权的车辆,进出校园按社会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