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落户及在校生入户指南

发布者:余珺发布时间:2019-06-17浏览次数:4630

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

)办理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所需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提供下列居住地凭证之一:

 ①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同时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留存原件);

②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

③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在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

4、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本市户籍居民需提供《居民户口簿》;

6、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持所需材料,到落户地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请;

2、户籍窗口民警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有随迁人员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本人凭《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市内迁移人员持《批准入户通知单》),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办理时限

无随迁人员的,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有随迁人员的,5个工作日办结。

大学生招录落户

1、当年新招录的大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招生名册(学校加盖公章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由学校集中办理落户。

2、往年招收的大学生,凭本人书面申请、录取通知书、招生名册(学校加盖公章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和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学校加盖公章),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办理条件:

1、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购房入户

)办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报3名(购房者本人、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除夫妻共有外(夫妻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4、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5、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指同一房主拥有多套房屋,且多套房屋金额相加,总和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面积相加总和达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手写签名);

2、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发票丢失的,需提供房地部门出具的合同或发票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论有无出生证),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7、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持所需材料,到落户地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申请;

2、受理、审核;

3、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4、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