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发布者:蔡亮发布时间:2023-08-28浏览次数:719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取得3C认证,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主管部门。

积极探索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制。

第五条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需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点,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的相关信息和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在政务网上发布。

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和制作行驶证的,登记和行驶证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市统一,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延用登记、注销登记、补牌补证登记、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按照受理、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收取号牌工本费、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持下列证明、凭证就近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通过全国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中的电动自行车认证信息查询功能,输入整车编码查询相关技术参数、辨别认证书真伪,对电动自行车的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技术参数及主要特征进行确认,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行驶证和号牌;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二)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三)车辆的颜色;

(四)车辆的号牌号;

(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已登记上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更换电动机的;

(二)变更车身颜色的;

(三)车辆所有人住址、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四)车辆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行驶证。

第十五条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作变更记载,并收回原行驶证,当日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转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原车主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车辆原行驶证。

第十八条 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登记转移信息,并收回原行驶证,当日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五章 延用登记

第十九条 自2019年4月15日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算。有效期届满后自动注销,仍需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用,延用期2年。每辆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延期两次。

2019年4月15日前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和延用标准执行本规定,有效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算。

电动自行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号牌有效期仍从第一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算,不受转移登记影响。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延用登记的,应当交验车辆,提交行驶证、车辆号牌。

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确认电动自行车,符合延用登记要求的,登记车辆延用信息,并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换发行驶证。

车辆行驶证和号牌有效期满的,自期满之日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其行驶证和号牌作废。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的;

(二)车辆因故不在本市管辖区域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或淘汰旧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消的;

(二)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有效期满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第二十二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车辆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属于车辆灭失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灭失证明;

(三)属于车辆因故不在本市管辖区域内使用的,还应当查验车辆,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并退还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资料,留存资料复印件;

(四)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属于淘汰旧车的,还应当提交注销牌证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对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牌证审核无误后,登记车辆注销信息,并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出具注销证明。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号牌遗失、灭失的,还应当提交行驶证或号牌遗失、灭失情况说明。

第七章 补牌补证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号牌因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牌证。

车辆所有人申请补换牌证,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牌证补发、换发申请的,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后,登记牌证补发信息,免费补领、换领行驶证。

补换号牌的,收取号牌工本费后,开具《武汉市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凭证》,在未换领正式号牌前电动自行车车主应随车携带《武汉市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凭证》。

第八章 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计算机登记系统锁定流程内签注锁定信息,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应当自受理当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核对车辆信息合格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解锁流程内签注解锁信息,及时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补办号牌,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号牌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发现有盗抢嫌疑的电动自行车,由办理业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和相关资料,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各项登记业务。对车辆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登记点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指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武汉市居住证》;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和《退休证》;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

1、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打印的电子版增值税发票;

2、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证明是指: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还包括转移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四)电动自行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失火、损坏报废等造成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证明是,车主本人出具的注销电动自行车牌证申请书;

2、因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五)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凭证》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武公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