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高法发〔2013〕5号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湖北盗窃犯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一千六百元不满二千元(贫困山区县、市满八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百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三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盗窃三次以上的,再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一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一万六千元不满二万元(贫困山区县、市满八千元不满一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二百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二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十万元(贫困山区县、市六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八万元不满十万元(贫困山区县、市满五万元不满六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一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一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千五百份的,每增加一百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二千元不满一万六千元(贫困山区县、市满一千元不满八千元)和满二万元不满八万元(贫困山区县、市满一万元不满五万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返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6、需要说明的事项:
(1)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第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