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机动车是保卫处执行安全保卫公务的交通工具,不得私用,特殊情况由处领导批准。 第二条 面包车主要用于处理各种治安、刑事案件、大型活动、外出公务、财务处押款等活动,由保卫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110巡逻车主要用于值班巡查、处置突发事(案)件等活动,原则上不得驶离校园,由校卫队负责管理,保卫处干部值班期间,有权派遣该车执行公务。 第三条 申请使用车辆外出执行任务,须提前填写“保卫处车辆使用派遣单”,报请处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申请使用车辆在校内执行公务,填写“保卫处车辆使用派遣单”后,由车辆管理人同意方可使用。车辆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使用,并严格实行登记制度。 第四条 车辆驾驶人在使用前应检查车辆机油、冷却水、轮胎气压、转向、制动、灯光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严禁带“病”行车。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因违反交通法规和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车辆使用后,驾驶人应将车辆有序停放在保卫处停车场内,并及时将车钥匙、行驶证和“车辆使用派遣单”交给车辆管理人,同时如实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返回时间、车辆使用情况、车辆状况等有关内容。车辆管理人应对“车辆使用派遣单”的记录情况进行核实。 第六条 车辆执行公务由保卫处指定驾驶人驾驶,不允许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特殊情况须经处领导批准。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在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时,如属车辆保险范围内的应由驾驶人协助车辆管理人办理索赔手续,否则,应由责任人承担。车辆外出违规罚款及扣分由驾驶人或使用人负责。 第八条 车辆驾驶人、使用人、管理人和乘坐人应爱护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严禁客车货用,不得将杂物丢弃在车内,严禁在车内吸烟。 第九条 110巡逻车在校园执行任务时,不得随意使用警灯、警报器具。 第十条 机动车钥匙由车辆管理人保管,严禁私配车钥匙。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人应经常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车辆用油由车辆管理人负责购买,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卡“芯片”应注入车号,对号加油,严禁“公卡私用”。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经费由处长统一掌握。车辆送修由车辆管理人据实书面说明修理项目,报处领导核实,再由车辆管理人与修理厂技术人员共同鉴定,确定修理项目和合理费用,报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人应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油料使用经费做好详细登记,油耗和行驶里程要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