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卫处公用物品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用物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逐一登记,建立明细台帐。 第三条 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按计划购置,其它公用物品由各科室报计划,经处长批准后报学校集中采购。 第四条 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按计划发放。借用物品需借用人填写《江汉大学保卫处公用物品借用单》并签名,经处领导批准后借用,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第五条 大件或成套物品,使用人要科学使用,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损坏、拆卸、改装、借出或化为私有。 第六条 公用物品不得私用,更不得拿回家使用。 第七条 自然损耗或正常损坏,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进行补充或维修。 第八条 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公用物品丢失或损坏的,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