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学校有关考勤规定(江校人[2002]2号),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全处在职在岗职工。 二、考勤办法和要求 (一)以处为考勤单位。职工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在法定工作日外,根据需要工作的,计作加班,加班费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处长主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指定处内勤为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和统计。 (三)考勤员每月十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处长审核签字后,于每月十五日前报送人事处备案,考勤表由处保存备查。 (四)考勤以签到为主,职工应在法定工作日内上午8:20前自觉到处办公室签到,并标明到岗时间,当日不签或因请假、旷工、公出、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次日(含次日)以后不得补签,由考勤员在签到簿上注明。 (五)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真实,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公出、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把考勤情况作为审定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请假手续及有关规定 (一)事假 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0天。 1.请事假需事先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半天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1-2天由分管处领导审批,3-5天报处长审批。5天以上报人事处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处领导审批。处级干部请假需考勤负责人批准。处长请假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2.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工资。 3.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4.职工因私事出境,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事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职工因病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要治疗、疗养者可请病假。病假三天以上,报人事处审批。 1.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校医院诊断证明,按请假批准权限向相应负责人请假。 2.去外地探亲因病不能按时请假者,需取得当地乡、镇以上医院证明。 3.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婚假 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但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处领导批准。符合晚婚条件的经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增加婚假15天。去外地结婚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四)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经处领导批准,给予丧假三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如假期已满,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五)探亲假、产假、哺乳假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二)值班不在岗者; (三)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四)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六)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对旷工者,除扣发旷工期间工资外,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旷工累计达到3天者,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旷工累计达到10天者,列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旷工累计达到15天者,列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旷工累计达到一个月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对经常无故迟到、早退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职工当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学校规定为准,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