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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时间:2010-05-14浏览:6037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安全协调与和谐,

为学生创建整洁、卫生、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实现学生公寓的统一化、规范化、

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宿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阵地。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要本着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对学生公寓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队伍的主导作用。贯彻服务、管理、教育三位一体的原则,以管理为保证,以教育为目的,以培养人才为根本,

做到服务落实、教育落实、制度落实。

    第三条、充分发挥学生个人和群体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定期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学生监督。

 

第二章  学生入住管理

   第四条、为便于学校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一律入住学校指定的学生公寓。

   第五条、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走读:

   (一)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其家庭有固定的住宅且距离学校两公里以内;

   (二)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不便住校集体生活的。

   第六条、学生申请走读需履行如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中请:

   (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家庭详细住址证明、残疾及疾病证明等);

   (三)由学院初审,学生处审批,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并备案。

   第七条、学生凭注册通知单入住公寓,应按时缴纳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

   第八条、学生入住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分配、管理,学院负责安排具体房间,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学院及个人都不得转让学生宿舍床位。

   第九条、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的同学,由本人提出中请,学院审核后报公寓管理中心统一调整、备案。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十一条、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持相关部门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到所在楼栋验收财产、结清水电费用、交房间钥匙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离校学生退宿后还需暂住者,凭学院有关证明继续办理住宿手续(需交暂住押金),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内不准使用热得快、电炉、水煮器等电热生活器具;不准私接电线;不准烧水做饭;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点蜡烛、焚烧物品等。

   第十四条、校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管理室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校内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在管理室登记方能进入。

   第十五条、公寓按时开、关大门,公寓闭门后因特殊情况要外出的,由本人中请,公寓辅导员审批同意后,向管理员出示有效证件予以登记;不按时归寝者,要主动向管理员说明情况并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进入学生公寓:严禁携带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七条、不在公寓墙壁上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校允许的张贴物;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动;各类商贩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八条、公寓内不许酗酒、行令划拳,禁止乱抛瓶罐等物,严禁滋事、打架。

   第十九条、学生要勇于制止不良行为,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寝室必须反锁房门,关好窗户,寝室钥匙不得转让他人。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主动向管理员山示证件予以登记方可外出。宿舍区内发现被盗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条、学生要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安全;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到管理室予以登记,并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舍发生治安案件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查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协助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所有住宿学生按学校规定参加公寓楼栋安全值班,保卫处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爱护公寓内配备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如发现坏损和人为破坏应及时报告管理员和保卫处。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刚水、用屯实行安全、节约、限时、定量、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供电,坚持作息制度:每天早上600开大门、开始供电,晚上2300关大门,2315熄灯。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的一个月(按校历规定时间)及每年夏季(61日至930日)实行通宵供电。

   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水、电表分别实行“一舍一表”,定量供应,超量计费制度:每个学生每月计划用3吨水、4度电,超支部分费用由各寝室学生分担。

   第二十七条、公寓管理中心按时核查登记各宿舍实际用水、用电量,对超出部分按现行标准收费,不交费者将采取适当措施直至停止供电,待交齐电费后恢复供电。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不得私接电线,改装供电线路、变更电器位置,私动供电设施,出现故障及时向管理员报修。

 

第五章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公寓的日常小型维修由公寓管理中心安排,大型维修统一报经学校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条、学生公寓维修范围;公寓区内的门、窗、玻璃、水电设施、家具设备、房屋等设施设备属自然损坏者。

   第三十一条、凡需维修项目,由学生到值班室填写“维修登记表”,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修理完好后,学生应主动到管理室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公寓管理中心维修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和留下事故隐患;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做到小型维修24小时内完成,紧急维修当日完成,大型维修向学生说明原因并尽快解决。

   第三十三条、人为损坏公物,经查实,由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后方进行维修;责任不清的,其费用由全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三十四条、为了便于维修工作的及时进行,公寓管理中心保留所有房间的钥匙一套,管理员因工作.需要进学生房间,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入。学生在借用钥匙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及时归还。

 

第六章  家具设备及用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公寓配备的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是保证学生生活和学习所必须的用品。管好、用好、爱护公共财产,是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十六条、室内家具、设备用品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配置、发放。入住后管理员将予以详细登记学生签字认可。如有缺少,学生应立即到管理室登记,没有及时登记的,以丢失论处,责任自负,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住宿人员应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无论属个人使用或集体使用,学生均负有使用、爱护、管理责任,不可随意挪动或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

   第三十八条、管理员应加强管理,经常提醒学生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防止丢失和损坏。学生宿舍调整时,不得搬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及用品。

   第三十九条、各类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管理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安全,禁止学生擅自处理。学生应支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干扰其工作。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寝室内卫生由学生负责。卫生规范如下:

  (一)地面保持干净;

  (二)室内空气新鲜;

  (三)门窗洁净、明亮;

  (四)桌面整洁;

  (五)学习、生活用品定位摆放整齐:

  (六)窗面平整、洁净;

  (七)被子、枕头叠放基本符合军训要求;

  (八)无乱拉电线(绳)现象;

  (九)卫生间整洁、无异味,无下水道堵塞现象;

  (十)阳台干净,不乱堆放杂物;

  (十一)墙面及房顶无乱写乱画现象,张贴内容健康、格调高雅。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维护公寓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向公共场所泼水;不从窗口向外扔杂物:便后冲水。按时清扫宿舍垃圾,尊重公寓保沽员的劳动。

  第四十二条、不得在学生公寓饲养任何宠物。

  第四十三条、公共区域卫生由公寓管理中心保沾员负责。卫生规范如下:

  (一)走廊、楼梯无痰迹、无杂物、无积水:

  (二)厕所无污垢、无异味:

  (三)洗脸间水池、地面干净,无乱倒剩饭现象:

  (四)公共场所门、窗干净明亮:

  (五)房顶无蜘蛛网、灰尘等。

   第四十四条、公寓管理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卫生检查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公寓卫生情况。

   第四十五条、每学期根据平时检查、评比成绩,结合学生住宿期间表现等汇总材料,提出意见,报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评山“优秀寝室”、  “文明寝室”和“先进个

人”。每学年在学期评比的基础上,评山“学生公寓管理先进单位”,并对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公共秩序维护

   第四十六条、入住学生公寓的全体学生必须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共同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男、女生原则上不得互窜,确有特殊情况要进入的,需持学生处、团委或学院相关证明,在出示相关证件得到管理员同意并予以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小时。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900以后一律不接待。

   第四十八条、不得在公寓内进行踢足球、打篮球等易损坏公物、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损坏门窗玻璃等公物加倍赔偿。

   第四十九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早上600开大门,晚上2300锁大门,按时休息。公寓内不得喧哗,嘻戏、大声播放各种音响。

   第五十条、公寓走廊、楼梯、过道不得停放白行车、摩托车或堆放杂物。单车、摩托车一律放入车棚内。

   第五十一条、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和赌博,一经发现报有关职能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从2005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