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2-15浏览次数:5247

为了规范校园道路管理,维护校园内交通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管制和道路管理

(一)江汉大学飞虹大道为机动车主干道。

(二)江汉大学英才大道为非机动车道,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交通道路上开展营利性的活动,不得在交通道路上晾晒、放置物品,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阻塞交通。违者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收缴其物品。

(四)严禁在道路上打球、滑冰或从事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违者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破坏校内设置的交通标牌、交通路障和其他交通设施。违者按35倍赔偿。

(六)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须由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经保卫处批准后,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方可施工,并做到工完场清,由工程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恢复道路原状。未申报者,保卫处有权禁止其施工并暂扣其施工工具。

二、车辆管理

(一)车辆行驶管理

1.机动车

1)校内机动车限速15公里/小时;

2)校内禁止机动车鸣笛;

3)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严禁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按有关交通法规处理;

4)禁止驾校培训学员的教练车在机动车道上培训学员,更不得试车、陪练;

5)严禁机动车在文科楼群、理科楼群通道和步行通道上行驶。

2.非机动车

1)必须证照齐全,车闸、车铃安全有效;

2)不准在道路上曲线穿插、追逐戏闹、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手中持物或搭肩并行;

3)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二)车辆停放管理

1.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各楼群底层车库内或指定的停车场内。

2.非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教学楼群底层车库内或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棚(P停放处)内。

3.文科楼群、理科楼群通道为人行通道,严禁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4.飞虹大道主干道禁停机动车辆。

对随意停放车辆,造成交通堵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车辆进出校门管理

1.所有机动车一律凭学校保卫处发放的江汉大学汽车通行证通行。

2.对外来联系工作的车辆,入校和离校前均需在校门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对在校内行车造成交通事故或损坏设施的车辆,经落实责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3.对进校机动车实行分流

1)校一号门主要通行南苑门点、餐饮、基建、工程等车辆;

2)校二号门为小车道,主要通行校内小车(含教职工私有车)、上级单位和外来联系工作的小型车辆;

3)校三号门原则上禁止机动车通行,只供师生员工出入;

4)校五号门主要通行北苑门点、餐饮、基建、工程等车辆。

4.严禁出租车、人力(电动)三轮车、无牌照机动车辆入校。

三、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

学校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归口保卫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区内各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规,纠正违章行为,对违章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二)负责校内交通标志、交通路障的设置和管理。

(三)疏通校内交通要道。

(四)协助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五)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负责校内重大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

四、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