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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09-12-10浏览:43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学校或学校一个单位、一个区域的安全起作决定性作用,以及对教学、科研、生活有重要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重要科研单位,保管和使用危险物品的部位,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的关键部位;保管和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部位;存放有历史文献和秘密资料的部位;网络通信广播枢纽等。

第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从严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处确认,填写《江汉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审定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建立安全防范档案。

第五条 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应高度重视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工作,指定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每月应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应经常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纪、保密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熟悉操作规程。

第九条 保卫处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离。

第十条 违反本规而发生事故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