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法人代表和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和各单位分管领导为学校和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爱护消防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武汉市公安局文保分局的指导。 第二章 消防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规,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 (三)根据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保卫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其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单位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并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四)负责保管所属单位(部位)使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督促所管辖的非财政供养单位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 (六)支持、配合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报告;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和新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在6月、11月举行“6.11”、“11.9”消防日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保卫处要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电工及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等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上述人员中新增人员的培训。个别特殊岗位,学校无法进行培训的,组织到校外参加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单位义务消防队要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学校在适当的时候根据预案进行演练;各单位要熟悉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四章 检查与整改 第十七条 学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各重点要害部位所在单位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前,学校和各单位都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二)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消防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消防安全巡查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主管单位要安排专人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实验室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学生食堂等公众场所在使用期间,要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员随时进行巡查,使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教学楼、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在晚上熄灯前要进行安全巡查;校医院、招待所等也应根据各自情况安排夜间消防安全巡查。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后勤物业管理部门要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火险隐患整改制度,要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消防通道及其他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在未消除隐患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学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对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或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第五章 特殊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兴建(含临时搭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项目审核与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基建、后勤等有关单位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进行防火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对不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在订立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对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由学校对口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的安装由后勤管理处按规范进行;大功率电热器具的使用要经后勤处审批,未经审批,严禁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举办集会、文娱体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或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或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图书馆、危险药品库等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凡在以上各处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第六章 消防设备和器材的配置、维修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划拨适当的消防经费,保障学校财政供养单位消防设备和器材的配置、维护及更新。校内其他单位按照消防管理有关规定,自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换和维修;使用单位负责消防器材的保管;后勤管理处负责消防栓和管道的安装、维护。 第三十二条 学校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和各单位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档案由校保卫处建立、健全。 第七章 火险、火灾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校内发生火险、火灾,任何人都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或向公安消防机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五条 发生火险、火灾的单位要根据情况立即启动本单位《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扑救,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应当首先组织、引导在场人员迅速疏散。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救援。如发生重、特大火灾,请示领导后,按照《江汉大学处置火灾突发事件预案》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好现场,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保卫处或公安消防机关调查起火原因,追究事故责任,并落实整改措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