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校内机动车通行及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03浏览次数:6318

江汉大学校内机动车通行及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机动车辆通行与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方便师生、严格管理、建设平安校园的基本原则,规范车辆通行与停放秩序,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出入并在江汉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动车出入校园及校内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等日常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交通事故及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章 车辆通行

第五条 学校对进校车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特种车辆、学校公车及教职工私车在获得授权后免费通行、停放,其他车辆实行收费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服从门卫管理,并按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无牌无证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进入校园。

第七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校园内禁止鸣笛。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教练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步行街区内禁止车辆通行,学校重大活动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 车辆停放

第十条 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未明确划定停车泊位非禁停的地点临时停车,应以不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为原则。

第十一条 下列道路或地点禁止停放车辆:

(一)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人行道、消防栓及消防通道;

(二)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礼堂、食堂、集体宿舍等进出通道;

(三)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十二条 因施工、维修等工作需要临时在主次干道停放车辆,应提前与保卫部(处)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章 车辆收费

第十三条 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武价服〔2008117号),对进入校园的车辆收取校园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使用国家正式税务票据或行政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免收停车费的车辆范围:

(一)学校公车:车主为江汉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车辆;

(二)教职工私家车: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江汉大学教职工的小型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教职工配偶或子女的小型车辆(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证明),限定一辆;

(三)特种车辆:军警、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运钞、抢修等执行公务或特别任务的车辆以及出租车;

(四)来校参加相关活动的车辆,由接待单位报保卫部(处)协商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费车辆范围及标准

一)不属免收停车费范围,需长期在校园内通行或停放的车辆,经申请并同意优惠缴纳校园资源占用费,缴纳费用标准如下:

1. 校内商户车辆、工作地点设在校内的外单位车辆:以与学校签订的房屋租赁、合作合同为准。小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1200元,中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1800元,大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2400元。

2. 协作单位送货车辆:以与学校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准。小型车每车每年收取720元,中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960元,大型车辆每车每年收取1200元。

(二)临时来校车辆。临时来校车辆在进校门时开始计时,出门时按时收费后放行,停车30分钟内免收费用。

1. 收费标准

白天7:00―19:00小型车辆1小时内收费3//次,1小时后按6//次收费;中型车辆1小时内收费5//次,1小时后按10//次收费;大型车辆1小时内收费6.5//次,1小时后按13//次收费。晚上19:00―次日7:00小型车辆按8//次收费,中型车辆按13//次收费,大型车辆按17//次收费。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以上小型车是指载重在1吨以下,7座(含)以下;中型车辆是指载重在1吨以上2吨及以下,7座以上20座(含)以下的各种机动车辆;大型车辆是指载重2吨以上、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辆。

2. 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由校内各接待单位到学校保卫部(处)领取接待票,车辆出校时凭接待票放行,一车一票,入校后12小时内有效。

3. 无工作关系且长时间停放的车辆,保卫部(处)将定期予以清理。

第十六条 费用缴纳

(一)申请办理授权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按上述规定持保卫部(处)开具的缴费单到指定地点缴费,并持回执到保卫部(处)办理通行授权手续。

(二)临时来校机动车进校通过门禁,出门时按计时缴费,并领取税务票据。

第十七条 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轻微者,保卫部(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者,保卫部(处)可取消通行授权、禁止车辆入校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保卫部(处)可采取贴单警告、限制车辆移动(锁车)并进行教育、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拖车等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对校园内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部(处)可按公安交管部门授权予以查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所有校内免收停车费车辆及授权车辆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的12月份为年度注册时间,逾期不进行年度注册的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费用。

车辆免收停车费及授权申请、年度注册等工作由保卫部(处)负责。保卫部(处)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信息进行复核后,报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组织实施,综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