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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档案保密制度(试行)

时间:2010-05-19浏览:5068

一、档案: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国家有关档案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档案保密范围,严守保密纪律,带头遵纪守法,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二、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谈论档案内容,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

三、不擅自提供、翻印、复制、抄录、携带、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严禁将档案资料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四、凡属保密档案,不得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展览、广播、录像等进行公布。

五、严格控制秘密档案的查阅范围,对归档后多余的文件材料要按保密的规定和程序及时销毁。

六、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隐瞒失、泄密事故。

、加强库房管理,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