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12-10浏览次数:40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汉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校内发生的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保卫处是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及进入校区的外来人员。

第五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训诫、责令悔过、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没收物品、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向破坏校园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作斗争。对揭发、检举、制止不法行为的人员,保卫处可建议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章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  本章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属于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一)寻衅滋事,聚众哄闹,强行装卸,扰乱教学、科研、工作或生活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食堂、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或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酗酒滋事、结伙打架斗殴、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九条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一)携带、使用管制刀具的;

(二)违反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私自架设电源线或故意损毁输电、输气、输水设备或其它设备设施的。

第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二)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的;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第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或有价证券的;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窝藏、买卖、隐匿赃物的。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管理、交通管理规定行为

(一)过失造成火灾,损失不大的;

(二)未经批准燃放鞭炮、烟花的;

(三)在禁火区域吸烟或使用火源的;

(四)故意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的;

(五)有火险或其它事故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改正的;

(六)车辆超速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

(七)鸣放喇叭,影响教学和生活的;

(八)在校园非指定场所练习机动车驾驶的。

第十三条  妨害校园环境秩序行为

(一)饲养家禽、家畜,影响环境卫生或伤害他人的;

(二)休息时间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超大,影响校园安宁的;

(三)翻越校门或围墙的;

(四)污损建筑物或故意损毁路灯、公用电话、信箱、雕塑、水池、家具、亭榭、花草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的;

(五)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的;

(六)未经批准,举办集会活动或在校园内乱摆摊设点经商的;

(七)伪造、骗取、盗窃学校及各部门有效证件、文件、印章的;

(八)不服从门卫管理和检查的;

(九)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的;

(十)制作、贩卖、观看、传播淫秽出版物及音响制品的;

(十一)聚众赌博的;

(十二)在校园水域内及沿湖线钓鱼、游泳的;

(十三)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其它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保卫处在查处上述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行为时,应根据事实,制作《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保卫处及当事人各持一份。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申诉。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不服管理的,由保卫处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