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汉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校内发生的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保卫处是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及进入校区的外来人员。 第五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训诫、责令悔过、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没收物品、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向破坏校园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作斗争。对揭发、检举、制止不法行为的人员,保卫处可建议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章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 本章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属于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一)寻衅滋事,聚众哄闹,强行装卸,扰乱教学、科研、工作或生活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食堂、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或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酗酒滋事、结伙打架斗殴、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九条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一)携带、使用管制刀具的; (二)违反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私自架设电源线或故意损毁输电、输气、输水设备或其它设备设施的。 第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二)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的;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第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或有价证券的;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窝藏、买卖、隐匿赃物的。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管理、交通管理规定行为 (一)过失造成火灾,损失不大的; (二)未经批准燃放鞭炮、烟花的; (三)在禁火区域吸烟或使用火源的; (四)故意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的; (五)有火险或其它事故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改正的; (六)车辆超速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 (七)鸣放喇叭,影响教学和生活的; (八)在校园非指定场所练习机动车驾驶的。 第十三条 妨害校园环境秩序行为 (一)饲养家禽、家畜,影响环境卫生或伤害他人的; (二)休息时间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超大,影响校园安宁的; (三)翻越校门或围墙的; (四)污损建筑物或故意损毁路灯、公用电话、信箱、雕塑、水池、家具、亭榭、花草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的; (五)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的; (六)未经批准,举办集会活动或在校园内乱摆摊设点经商的; (七)伪造、骗取、盗窃学校及各部门有效证件、文件、印章的; (八)不服从门卫管理和检查的; (九)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的; (十)制作、贩卖、观看、传播淫秽出版物及音响制品的; (十一)聚众赌博的; (十二)在校园水域内及沿湖线钓鱼、游泳的; (十三)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其它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保卫处在查处上述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行为时,应根据事实,制作《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保卫处及当事人各持一份。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申诉。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不服管理的,由保卫处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