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种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发布者:杨彬发布时间:2015-09-16浏览次数:2758

1、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效验码,采用11位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司算出,相关单位可登陆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是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沉积、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4、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当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12、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3、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公安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与出具证明。
  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显示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引发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