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校园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蔡亮发布时间:2021-11-08浏览次数:2965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全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精神要求,为净化校园交通环境,规范交通行为,防范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园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安排

20211110日至-20211130日。

二、专项治理工作主要任务

1充分结合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的教育宣传。

2、通过专项治理使广大师生清楚明白超标、无牌照、假牌照等违法、违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骑行。

3、通过专项治理使广大师生清楚明白须尽快按交管部门要求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手续。违规电动自行车须尽快自行处置。

3、各单位、各部门、各学院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须到学校保卫处进行报备,按要求张贴专门标识。

4、联合交管部门,开展现场宣传和纠察依法、依规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未悬挂号牌、改装加装、带蓬打伞违规载人、不按道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1、保卫处负责协调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各学院、各部门、各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教育。

2、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将通报相关单位,作为年终文明单位考评依据。


江汉大学保卫处

2021118


附:1、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自行车上牌点及办公时间:

经开区江城大道538号一号车市院内

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车辆管理分所

上牌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830—1200,下午1400—1700

周六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600

2、电动自行车登记告知书

新车登记,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凭证:

1、车主本人及身份证原件

2、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3、增值税发票(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

4、随车提供和车辆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原件(年满65周岁以上者除外)(可登记完毕后去保险机构办理车辆保险)

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6、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盖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补牌、补证应提供以下凭证:

1、车主本人及身份证原件

2、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

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凭证:

1、收回注销车辆的行驶证、号牌

2、车主本人及身份证原件

(如车辆被盗,需提供派出所报案证明)

转移登记应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凭证:

1、买卖双方本人及身份证原件

2、车辆行驶证

变更登记应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凭证:

1、车主本人及身份证原件

2、车辆行驶证

2021年电动自行车上牌标准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

整车质量(KG)≤55

整车高度(mm)≤1100

车体宽度(mm)≤450

前后轮中心距(mm)≤1250

功率(W)≤400

车速限值(km/h)≤25

电压(V)≤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