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校园公共区域监控视频
调阅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使用校园视频监控资源,确保视频资料科学、合理、保密、高效地服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园公共区域监控视频,是指保卫处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视频。校园110指挥中心为学校重点管理场所,未经许可非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监控视频涉及校园信息安全,任何人不得私自调阅、拷贝监控视频,不得在校园110指挥中心拍摄影像资料。
第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学校协议期内的第三方员工在校内公共区域发生物品遗失、盗窃诈骗、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事件(案件),需调阅视频监控,当事人填写《视频监控查阅申请表》(附件1、附件2),并持《视频监控查阅申请表》至相应单位完成审批流程后(学生申请的,由责任辅导员审核,加盖所在学院学生办公室公章;教职员工申请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第三方员工申请的,由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加盖所在学院/部门公章),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到保卫处治安科提交查阅申请。审批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8:20-16:30,未经审批,任何人员不得查阅监控视频。
第三条师生员工如遇突发性案(事)件,无法及时履行审批手续,须由保卫处(治安科或值班干部)电话征求当事人辅导员或学院/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并由本人填写补办手续承诺书,由保卫处安排工作人员先行调阅,审批手续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到保卫处。
第四条 已受理的申请,由校园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视频监控查阅申请表》填写的信息进行操作,调取相关监控视频。
第五条 因监控视频资料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查阅的视频内容不提供拷贝、翻拍,当事人本人可在保卫处及相关负责人员的陪同下进入校园110指挥中心,其他人员不得随同。当事人本人应遵守校园110指挥中心管理要求和保卫处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设备上查看,且不得携带手机、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录音录像设备,不得拷贝、储存、转拍、转录监控视频,不得向第三方发布任何相关信息。查阅过程中,如当事人存在违反相关管理要求,或超出申请范围,或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的,保卫处或校园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中止查看,并应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
第六条校园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将查询结果填入《视频监控查阅申请表》,返还至保卫处相关科室,查询结果信息由相关科室向当事人口头反馈。
第七条 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机关因工作需要调阅、拷贝监控影像资料的,须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及调阅人有效工作证件,经保卫处同意后,在校园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操作下调阅、拷贝。涉及重大事件或学校涉密信息,应报请保卫处处长同意。
第八条 校外单位及个人因治安、刑事案件需申请调阅监控视频的,应由受理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于不能按本制度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文件、有效身份证明或不如实填写《视频监控查阅申请表》的,保卫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校园监控视频的有效期为30天,申请查阅的时间段原则上不超过事发前后24小时。对于超过有效期的监控视频,校园110指挥中心无法提供调阅。
第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学校校园110指挥中心管理规定,或转拍、转录、外传监控视频,或擅自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负面信息,或对外泄露校内监控位置、拍摄角度、抓拍范围等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学校公共安全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保卫处
2024年9月23日
视频监控查阅申请表 (师生).pdf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 (第三方单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