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011年9月30日之前领取了黄色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于2014年9月30日有效期满,自10月1日起,黄色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将对我校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专项整治,请广大师生员工认真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执法。 交管部门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机动车(摩托车)进行严格管理,上路行驶将被暂扣,并可罚款或拘留。具体规定如下:按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现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违法行为人持有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处200元罚款;违法行为人持有非摩托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合并处以4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违法行为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合并处以1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日。驾驶“黄色”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事营运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外,还以“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出租营运的”行为,依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具《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车辆,处以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并处吊销驾驶证。 保 卫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