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治安、交通安全管理,现就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校内公车、教职工机动车辆通行证延期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未办证的教职工可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通行证。 2、外来单位、个人的机动车辆2009年机动车辆通行证于2009年12月31日止作废,旧证由门卫人员收回。 3、外来机动车辆在门卫登记,凭驾驶证换取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离校时在门卫处退还机动车辆通行证,并领取本人机动车驾驶证。 4、本规定从2010年元月4日起执行。 保 卫 处 二�一�年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