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者:杨彬发布时间:2017-03-09浏览次数:819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公安局

《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第277号政府令)(下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3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答: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1126日,国务院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同时,经逐条对比研究,发现我市于2011315日开始施行的《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与国务院《条例》在办证对象、办证条件、办证所需证明材料、持证人享受权益和便利、法律责任规定等方面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制订出台新的《办法》,明确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的需要,也是我是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的必然要求。

二、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居住证?

答:《办法》规定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自居住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如果本人愿意,就可以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三、申领居住证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办法》对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了最大限度精简,仅保留2项证明材料,一是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相片,二是住所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此外,《办法》对住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的范围与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便于执行。

四、如何办理居住证?

答: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居住证如何签注?

答: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手续时,需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住所、就业或者就读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六、办理居住证如何收取费用?

答:《办法》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享有哪些公共服务和便利?

答:《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除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外,还享有根据积分落户政策办理本市常住户口、10个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本市回民公墓安葬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公共乘车和旅游优惠等便利和服务,并将逐步创造条件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